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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陳東升 法制網通訊員 張翀
  名下有車,日子過得並不緊巴巴,只因欠投資款被人告上法庭,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毛某卻選擇當“老賴”,不僅不還錢,還私賣越野車用於個人揮霍,讓他意想不到的是——當“老賴”也可能進班房。6月23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被告人毛某,1975年出生,平陽本地人。2011年1月1日,陳某與被告人毛某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書一份,並給付投資款20萬元。因毛某違約,陳某跟毛某打起了民事官司,2012年12月11日,經平陽法院一審判決,由毛某返還陳某投資款2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毛某不僅不履行該判決,還於2013年1月17日將自己名下的越野車以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且將賣車款用於個人開銷。2013年2月16日,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強制措施,在2013年5月30日對毛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然而毛某仍不悔改,拒不還款且態度惡劣,當執行幹警再次找上他時,他蠻橫地表示:“我就是沒錢還,法院想怎麼執行就怎麼執行!”因毛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這回,毛某再次出現在了庭審現場,只不過他的身份不再是民事案件的被告,而是站上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席,面臨一場刑事審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毛某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擅自變賣自己的財產,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製裁那些有能力而不講誠信不履行義務的人,以進一步樹立誠實信用理念。法院也提醒這些當事人,切莫以為有能力逃避執行就可以安枕無憂,達到一定條件就很可能觸犯刑律,自食苦果。  (原標題:平陽一老賴私賣越野車揮霍卻不還債被判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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